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
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10 〕 54 号)的规定,除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外,个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经营所得,凡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两种方式。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对未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经营所得的其他个人,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征收率征收。
经营所得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的标准如下:
|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征收率 |
|---|---|---|
| 1. 制造业 2. 批发和零售业 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代开货运发票除外) | 5% | 0.5% |
| 4. 建筑业—建筑安装业 5. 住宿和餐饮业—餐饮业 | 7% | 0.7% |
| 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娱乐业 | 20% | 2% |
| 7. 其他行业 | 10% | 1% |
二、关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一)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开票时不预缴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预扣预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2 号)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二)个人取得不动产转让收入,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不动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按不含税收入额的 1%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当月累计收入额超过 800 元,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涉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住房租赁收入按不含税收入额的 0.5%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住房租赁收入外的其他财产租赁按不含税收入额的 1%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级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对零散纳税人(个人)代开经营所得项目增值税发票代征个人所得税的,以其收入额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对应行业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所称收入均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本公告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税公告〔 2018 〕 5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2020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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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doc